摘要
第一条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出版日期
200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