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操纵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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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我国的因果关系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到底应该采用哪种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但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为通说。传统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都是建立在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理念之上,即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制约关系。这种学说严格区分原因与条件,认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着决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的,称为原因;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只起一定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外在的、偶然联系的,称为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成立因果关系。这两种侵权行为尽管有很多的不同,但它们在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大多为一因一果,即一一对应的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05年5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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