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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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作为一项由现代信息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政府新活动,政府数据开放是大数据时代发展、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建立政府数据开放法律制度,首先要从法规范的理论角度厘清政府数据开放问题的法律属性。政府数据的权利属性可依据“公物理论”为研究基础,将其视为一种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由国家所有。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信息公开在大数据时代新的发展阶段,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是一种转型和递进关系。二者在核心价值理念、本质属性、价值基础、制度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分野开始显现,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需求也就随之突显。
出处 《知识-力量》 2019年8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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