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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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首先要正确界定法定职责,而前提是要扣住“法定”二字。所谓法定职责,首先是由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其次是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应视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旦上升为法定职责,就具有了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履行的性质,但司法实践中,涉及两种情形而存在模糊认识:
作者 冯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0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