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之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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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及正题之前,先设想有这样一个刑事案例:王某,20周岁,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无父母子女,未婚,但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同胞兄弟姐妹的其他合法形式的兄弟姐妹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以下简称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以上亲属不一定同时存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律师》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