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双方的平等,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已经十分必要,但《刑事诉讼法》与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冲突明显存在,成为证据开示制度建立的一大障碍,同时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所需的配套制度、诉讼理念在我国的缺失也成为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建立的重要背景障碍。面对冲突和缺失,我们应当做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一致;健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可预期的被告人认罪程序。
出版日期
200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