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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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7月9日,李某从某利民食品商店购买了一捆(10瓶)××牌啤酒。李某回家与其友刚喝一瓶,就在李某弯腰准备开启第二瓶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炸碎的玻璃片将李某的左眼打伤,脸部、手臂划伤,碎玻璃还将电视机的屏幕打碎。李某因住院治疗花去6000多元钱,于是,李某要求某利民食品商店的负责人王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21000余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 2003年3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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