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给监管机构以及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传统“许可准入式”监管强调较高的准入门槛,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缺乏互动性与沟通性;同样地,传统“信息披露式”监管通过强制被监管者披露信息进而解决信息偏在问题,但成本高,极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持续创新中的互联网金融施以监管,可引入激励相容的理念,通过建立行政指导制度、正负向激励机制以及签订合规协议,激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自主性和自觉性,使其在自愿选择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时,悄然促进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