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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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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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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单放货
浅议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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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DOI
kwjvyzowj7/264750
作者
杨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集装箱化》
1999年6期
关键词
提单持有人
无单放货
持有
可转让性
指示交付
《海商法》
分类
[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出版日期
199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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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集装箱化
199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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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持有人
无单放货
持有
可转让性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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