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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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业主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方)与社会监理单位相结合进行监理的模式,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等由建设方(或主要由建设方)直接控制,可委托资质高的社会监理单位总承担全部监理业务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19年06月0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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