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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邮件(E-mail)的证据属性-
论电子邮件(E-mail)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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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法律解释将电子邮件涵盖到原有的法定的证据体系中去,我国法律也的确未明文禁止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本文拟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对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
DOI
ojzoz620d5/2414570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关键词
电子邮件证据
证据属性
分类
[政治法律][]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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