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以离婚扶养制度取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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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0年的《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规定,当婚姻一方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所列的四项理由或者其认为可以归责于对方的理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时,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创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0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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