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在我国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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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种做法符合谨慎性原则,因为研究开发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自行开发很可能会失败,并且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一般都较大,若在研究失败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则可能导致当期损益的巨大波动,影响会计信息在相邻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另一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4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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