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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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需要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一般性要求,对于客观上难以作出艺术性和功能性'分离'的,不能简单地将其绝对性地排斥于著作权保护门外,而是应当进一步对其艺术性和功能性因素做比较性判断,如果审美功能明显强于实用功能的,可以认定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同时具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终止后,权利人在原专利领域内不应再获得后续性的著作权保护,但在原专利领域之外仍然可以主张著作权.
作者 顾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版权》 2018年3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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