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对实务界关于'戏言逼死人命'一案处理意见在过失犯构成方面的误区的批判入手,逐步阐述含有客观归责类型化要素的案情的不同处理路径。鉴于我国犯罪论通说并不承认独立的客观归责模块,而客观归责类型化要素在案情事实中又是无可回避的,因此利用通说资源对这种因素加以衡量的努力,可以归结为客观归责的隐性化处理。具体又分为将归责因素分散于主客观要件处理的挪移路径与将其纳入变体因果关系的价值论路径。本文认为,相对于独立的客观归责理论而言,这两种妥协路径均因为缺乏规范维度而无法产生实质性的突破。尤其是,即便因果关系脱离了原初的本体论模式,通过'中断理论'引入价值因素,但由于根本上对'规范之维'的欠缺,仍无法替代独立的客观归责路径。因此本文将建立于规范维度之上的现代客观归责理论归结为显性客观归责路径,并论证其核心立场在且仅在于规范:未能达到这一立场的路径(即隐性路径)会导致此路不通,而超越这一立场的路径(即延展路径)会导致南辕北辙。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