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克服犯罪主观要件证明困难的特殊方法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一、引言20世纪50年代以来,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处于主流地位。[1]根据传统的四要件说,'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2]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或过失)。其中,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不同国家的刑法学者对犯罪主观方面有不同的称谓,
作者 王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