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根据韦尔策尔(Welzel)的意见,将犯罪划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素的做法,是'最近两到三代人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教义学进步'。[1]在当今的德国刑法学中,尽管批判的声音[2]正在增多,但独立于责任之外的不法这一犯罪论的范畴仍一如既往地享有广泛的认同:耶赛克(Jescheck)和魏根特(Weigend)将不法与责任的区分称为'犯罪论的核心'[3];许乃曼(Schunemann)则认为,该区分属于这样一类教义学知识,它们'对于处在我们时代水准的所有其他……刑法教义学来说都具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