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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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自我答责"是德文词"Selbstverantwortung"的中文翻译。刑法学中,"自我答责"常常是直接与"自我决定"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之所以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非是因为该人是一个自由自主的自我决定的主体,而不是被决定的主体。因此,当某种损害结果与其行为相关联时,就必须追问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是该人基于自己的任意决定而实施的。如果能够得到肯定回答的话,他就应该对该损害结果负责。换言之,只有在"法规范期待作为一个自由自主的自我决定的主体实施符合自由意志的理性的行为,但是,该主体却违反规范的期待,违反自己作为自由主体的内在规定性,通过把任意(而不是意志)与行为相联系,而创设出损害他人的自由(他人自我答责)或者损害自己的自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结果"的场合,行为人或被害人才可能对所发生的结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某人之所以要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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