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特许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许可相对人从事某种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的活动。《行政许可法》第8奈规定是否适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行政特许,完全取决于个案中基于行政特许而获得的权利的性质,即这种权利基于利益衡量的结果而被物权化的程度:其物权化程度愈大,就愈应适用,反之亦然。以取水许可为例,行政许可机关在明确取水权的物权化程度时,应当按照合理地分配因水域水资源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的原则,综合考虑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水资源的本来公共用途、取水用途的重要性、取水用途与本来公共用途的相容性等因素。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