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5年8月4日,李某因涉嫌抢夺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李某多次更改口供。同年8月11日,该公安分局向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8月17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公安分局对李某监视居住。2015年9月28日,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6年3月18日,检察机关以该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决定对李某不起诉。李某恢复人身自由后,称在拘留期间遭受刑讯逼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