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相对的,具有不同层次、情态和类型。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既不同于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明知性、合法性,亦有别于有罪供述的自愿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可以确保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增强程序从宽的正当性,强化实体从宽的合理性,并提高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试点地区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已经在自愿性的审查和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自愿性审查形式化、法律帮助效果不佳等问题。从长远来看,选择以权利抗衡与权力保障相结合,而以权利抗衡为主的自愿性审查与保障模式是大势所趋,但受强制性刑事取供机制及刑事诉讼构造的制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权力保障模式”依然会占主导地位。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