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增设“逃避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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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增设“逃避债务罪”的必要性我国《刑法》对于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公民的债权的保护却未作相应规定。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人、财、物、技术、信息的流通与交换,却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关系。那些客观上有履行能力但是主观上根本不想履行,或者口头上说履行、其真实意图却想永久拖欠,或者变卖,转让、隐匿、损毁财产而使实际履行不能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已非属民事责任范畴,其行为不单单侵犯了公民的债权,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其行为的性质实际上已是犯罪。
作者 刘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审判》 2003年7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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