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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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和学理研究中规定和研究的较为简略,但这一问题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极为重要的.在确定违约责任形式时,除了现有的规则和认识外,还应坚持合同自愿原则和当事人约定优先、法定为辅规则以及将违约定金罚则、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纳入违约责任形式的范畴,以充实违约责任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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