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督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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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公用企业垄断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监督主体的混乱化,使得其垄断行为一直无法得到有效防控。如何合理确定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督主体,成为学者们探讨的热门话题之一。由于公用企业身份及其产品的特殊性,单纯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制显然不能全面、有效规制其垄断行为,必须通过反垄断执法主体、行业管制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的共同配合,才能实现对公用企业垄断的有效规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