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的社会公共性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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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整理的社会公共性表现在社会性和公共性两个方面,这决定了土地整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性质,即土地整理法是社会本位法、国家干预法、经济民主法和综合调整法。土地整理较为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关于土地整理制度的规定,与土地整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性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在我国,要树立土地整理制度的生态环境价值观,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土地整理的资金来源,推行土地整理规划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整理权利补偿与产权调整制度,对农村宅基地整理应实行多种整理模式,全面实行公众民主参与土地整理的制度,并注意发挥市场平等法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
作者 李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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