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学校法律地位是其改革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将民办学校定位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这是基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民办学校的定位,它无法准确、全面地反映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一些学者从公办与民办学校的不同性质出发,推演出两者法律地位的差异,这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本文以是否实施行政职能作为行政主体的判断依据,认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其与相对人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