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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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试图解决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但该条款与第四十七条等条文的规定相冲突,既不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不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不合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的该条款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相符合.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司法裁判和行政决定的冲突,引发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混乱,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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