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乡村精英治理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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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民组织有两个权力合法性的权力主体。一个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推选产生的村党支部成员,一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委会的向下延伸的村民小组。这些人掌握村庄的公共权力,在农村社区生活中发挥领导、管理的功能,属于农村的政治精英或村治精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3年12X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6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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