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等地出现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立法活动,是地方立法实践回应现实需求的新探索。地方立法权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与中央立法权是同源出于主权的国家权力。地方立法权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可依靠自身之意志行使、处分,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具有授权立法的能力,可以作出授权立法。地方国家权力机构授权立法虽然具备优势,但仍需警惕其泛滥带来的不良影响,应当将相应制度纳入统一的法制轨道,正式确立并加以监督。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