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为控制投资额,保证最终产品的价格,'固定总价'合同模式被业主所广泛采用。这种价格形式可以有效的应对总承包人'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很多建设市场需要一种固定最终价格、最终竣工日期的合同形式。实践中,无论是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还是当前流行的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已经成为了常见的合同价格形式。但值得讨论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什么?发生约定或未约定的情形后,所谓的固定总价应不应该调整?面对这种'真银白银'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两造往往会陷入纠纷。对此,本文尝试结合一案例予以讨论和解释。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