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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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的本质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契约制度,国家法律认可仲裁权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赋予仲裁庭。作为一项权利,就需要接受监督与制约。再者,仲裁属于民间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有赖于国内司法机关的支持,既不具有公权力特征,也缺乏强制性和对世性。因此仅凭仲裁制度本身,根本不足以解决仲裁所涉及的问题。此时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的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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