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推广使用,困惑与难题——以“平和頊溪蜜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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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际工作中,我曾遭遇一个很大的困惑:证明商标需要推广使用,这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证明商标指向的那一种商品,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历史传承性,品质特殊性,广泛美誉性。这样的商品一般都是一个地方的历史名优特产。由于有上列“四性”的沉淀,其应该具有先天的品牌号召力,怎么还需要推广使用以这种特产加地名组成的证明商标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6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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