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的最普遍方式。但无效司法拍卖认定一直是理论上争议颇多,实践中各行其是的问题。《网拍规定》第31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1条与《拍卖法》第65条对此语焉不详。这不仅带来了执行实务难题,也限制了强制拍卖制度立法宗旨的实现。通过检索司法判决发现,司法实务中无效司法拍卖认定标准不一、认定程序缺乏独立性,与可撤销拍卖存在混同。为统一立法体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应从维护司法拍卖的程序安定性角度出发,严格限定司法拍卖无效认定事由,从无效认定的启动方式、认定主体、时间期限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完善无效认定程序。
出版日期
201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