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网络账号的行为定性与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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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网络账号的行为定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反复。网络账号的定性固然重要,但不能让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承担过多的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仍然应当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刑法应从属于民法,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被认定为无体物,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物品类财产属性、网络账号类财产属性、信息属性,且彼此存在竞合。针对司法实践中“出信”“洗信”行为应当具体分析而不能作“一刀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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