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构成。然而,民族地区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生态补偿制度探索至少需要凸显资源补偿、环境补偿、生存补偿和文化补偿等四个方面的价值维度。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为例,民族地区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既需要优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结构、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渠道,而且应当通过树立保护当地人利益的意识,汲取本土有益生态文明传统,推进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市场化运作。与此同时,民族地区应当立足于其条件充分、特色鲜明的区位优势,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立法自治权,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方面积极作为和率先垂范。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