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中狱讼模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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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周时期,在位者可以在必要时直接对人施以刑罚,也可以在受理狱讼之后对人实施刑罚处罚。人们因田土类细故而生争端,也有可能通过狱讼之途径解决。就通过狱讼的途径解决纠纷而言,争端各方需寻求共同认可之人作为裁决者,在两造具备、各方陈述其主张和依据之后,裁决者核实相关事实并依据通行的观念、原则、先例或者惯例等对纠纷进行裁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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