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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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7]0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盯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u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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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财税与会计》 1997年9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