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宣传讲座·第十一讲 车船使用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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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车船使用税的具体规定——企业的征免规定。企业使用的各种车船原则上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但对某些特种车船、专用汽车以及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税法又作了以下的征免规定:1.企业内部行驶(肮)的车船,不领取行驶证照,也不上公共道路和河流行驶(航)的,可免缴车船使用税。2.企业的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洒水车、防疫车、战备车、抢险车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可免缴车船使用税。3.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港作船和港作车辆(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船舶),可免缴车船使用税。4.在港区内或航道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财税》 1997年2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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