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责发生制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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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从1993年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新会计制度后,最引人注目和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记帐原则由“收付实现制”变为“权责发生制”。由此引发了银行利润的虚增,使银行动用大量的营运资金垫缴利税,以致严重影响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有人开始对权责发生制表示质疑,提出银行核算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那么,产生银行虚增利润的本质原因是什么,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孰是孰非呢?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一、权责发生制的内涵、外延及应用程序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传统会计据以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基础。1975年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闽江职业大学学报》 1999年3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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