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准则”)关于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计量原则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旧准则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总收入采用名义金额计量,而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还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