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森林法》有关条款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出版日期
199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