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审理哈密和吐鲁番回人案件的两份满文题本译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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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政府将其在蒙古地区推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曾经转移施行于其他民族,以满足其对这些民族地区管理的需要。本文汉译的两份满文题本反映出,清政府不仅在哈密、吐鲁番推行了扎萨克制度,而且施行过蒙古法律,在派驻理藩院理事司员于哈密、吐鲁番期间,曾经依据蒙古律审理回人(维吾尔人)刑事案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边疆民族研究》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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