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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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以邮寄方式走私枪支的行为、走私枪支后予以贩卖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理论界与实务界虽存在较大争议,却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居多。但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走私武器罪的死刑之后.对上述行为一律以走私武器罪论处已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述行为之间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在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明确规定之前,可按照牵连犯理论,以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从一重罪论处。
作者 徐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6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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