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存在虚增亏损的行为,对此,很多税务人员将其认定为偷税,且属于偷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即“预期偷税”。在处理时,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预期偷税”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不构成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另一种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亏损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加
出版日期
2003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