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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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补充规定一、改变屠宰税只在屠宰环节征税的作法,今后凡在我省收购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收购牲畜时缴纳屠宰税。在收购时已缴纳屠宰税的,屠宰应税牲畜时不再缴纳;直接屠宰应税牲畜或在收购时未缴纳屠宰税的,仍在屠宰环节缴纳。购买种畜...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吉林财税》 1996年5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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