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单一的民商事法律规范足以调控市场秩序。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快速扩张和异化发展,系统性风险集中爆发,引发了严重的次贷危机。此时,无论是风险隔离机制还是资产证券化安全港制度均没有能力加以有效化解,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商法也无法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创新来解决上述问题。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经济法应有所作为,与民商法一起共同构成新的资产证券化调控秩序。经济法既是应对危机、遏制危机的法律,也是超越危机、完善国家调节的法律。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