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房试点的收益分配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个体、租赁房经营者和政府。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验,收益分配中存在产权制度模糊、政府参与方式欠缺和监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试点地区应当完善产权制度,根据村民小组的历史材料确定集体成员,在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章节确立租赁房经营者合法地位;改革土地税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入征税范围,重点从土地开发环节和土地使用环节对农民集体和租赁房经营者征税;健全监管制度,建立信息公示系统和咨询系统,组织专业人员为集体成员做宣讲会,在农民集体中成立专门小组参与监管。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