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双重责任性以及较弱的伦理非难性等属性;考察危害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和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侵犯程度等因素,可以将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划分为非典型的行政犯和典型的行政犯两大类型。《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处罚的衔接过程中都存在着问题。运用轻罪制度对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进行立法重构,可以弥合《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与处罚等方面的差异。
出版日期
201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