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方法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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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方法固然能促进法治的发展,但也有可能摧毁法治的根基:以形式法治论为导向的裁判方法可能消解法治的权威,而以实质法治论为导向的裁判方法则可能瓦解法治的基本宗旨。因此,在维护法治能真正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下,能动主义的裁判方法固然重要,但传统的逻辑涵摄裁判方法不能丢;同时,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不能丢,应该以其作为衡量裁判方法运用是否得当的一项坐标。
作者 胡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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