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方未等额出资设立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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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常情况下,投资方按照达成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出资额进行出资,并按实际出资额计算的持股比例享有或分担被投资企业的权利或义务。特殊情况下,投资方实际出资比例与其对被投资企业权利或义务的享有或分担比例可能并不一致,即投资方未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等额出资,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将以实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7年9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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